潍坊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6003号
原告: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创业路**万福中心**楼万能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潍坊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埠前村北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福建致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