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417号
原告:***,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81920736F,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车站东路52号圣源国际大厦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