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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某某2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终5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湖新区菏花路10号君泰大厦1806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员工,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15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出生于9××,住山东省济宁市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东路52号圣源国际大厦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1、张现、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