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2)鲁0783民初1274号 原告: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车站东路52号圣源国际大厦13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8192073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年2月9日受理的(2022)鲁0783民初1122号**诉济宁市腾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案,属于双方对同一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应当并入(2022)鲁0783民初1122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11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