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25执异7号
申请人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溪路御水苑10栋3-101、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4909052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中天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海子营9幢7号。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309511858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处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鲁1725执796号申请人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中天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鲁1725执7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中天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玉溪市中天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郓城县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栈桥租赁费2489708元及违约金373456元,共计2863164元,并承担受理费18509元。因被执行人玉溪市中天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725执79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二线V标项目经理部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的一份《钢便桥钢平台续租使用说明》,承诺剩余超期租赁费从2019年6月起每月26日左右前向申请人支付35万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前提是申请人必须持续起诉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出具的《钢便桥钢平台续租使用说明》已被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现本案已审结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给申请人295000元后,再未按承诺的期限支付剩余租赁费用,现共计欠付2194708元。
另查明,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二线V标项目经理部是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渝怀铁路增建二线而设立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二线V标项目经理部向申请人出具的《钢便桥钢平台续租使用说明》,即视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的2194708元,该项目经理部为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故申请人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鲁1725执7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连带清偿债务2194708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