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2396号
原告: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49092526K。
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水浒路锦绣城9号楼2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枝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88249。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郓城红雷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