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财保1217号
申请人:郓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水浒路锦绣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49092526K。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翰林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前流来堂村**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CDG1Y77。
法定代表人:贾玉洁,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翰林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玉洁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冻结217740元,查封其他财产。申请人郓城******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赔偿限额2177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翰林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玉洁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冻结217740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翰林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玉洁的其他财产,以217740元为限。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1609元,由申请人郓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兆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