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5768号 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01**23层23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明山路银苑新村4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市政公司)与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江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源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江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源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7080元、违约金34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87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5日起至**之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7日,田源市政公司(乙方)和河南江腾公司双方签订《顶管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作为担保人签字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河南江腾公司将临沂市污水管网工程(北京首创)顶管施工劳务分包给田源市政公司。该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工程造价约定暂定87080元,最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据实结算。截止2020年7月5日田源市政公司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河南江腾公司欠付田源市政公司劳务费87080元未支付。 河南江腾公司辩称,其与田源市政公司已经结算过了,已经付款,原告已向其出具发票,结算数额与付款数额、发票金额均一致。 ***辩称,当时所有的手续已交给河南江腾公司了,其现在已从河南江腾公司离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7日,河南江腾公司作为甲方、田源市政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顶管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工程名称为临沂市污水管网工程(北京首创),施工单位为河南江腾公司;工作内容:D1650钢筋砼钢承口管道顶进施工,约1200米,工程总造价约1284000元整;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单价1070元/米;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并约定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则甲方每月付乙方工程款4%的违约金;发包方任命***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承担发包方权利和职责,该人对乙方协议内容范围内的各种承诺,均视为发包***;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场。河江腾公司在合同甲方处加***,***在负责人及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田源市政公司进场施工,后经双方结算田源市政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01740元,该款项河南江腾公司已支付完毕。 另查明,河南江腾公司另将涉案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聚晟经贸有限公司,聚晟经贸有限公司又转包给田源市政公司,田源市政公司组织工人及设备进场后,因聚晟经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施工条件一直未实际施工。后河南江腾公司通知田源市政公司退场,2020年7月5日,双方出具工程量价确认单两张,载明因该部分工程田源市政公司产生的误工费、设备安装拆除费等共计87080元,田源市政公司在该两张工程量价确认单上加***,***在确认单上签字。同日,田源市政公司与河南江腾公司签订《谅解备忘书》一份,载明“针对田源市政公司与聚晟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沂市第二污水厂改建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临沂市罗庄区)项目顶管劳务合同,聚晟经贸有限公司违约赔偿做以下说明。1、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聚晟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2、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29日第一台设备进入WS48号工作井进行施工。3、2020年6月15日同时接到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聚晟经贸有限公司通知上设备进入WS31号工作井施工现场。4、WS31工作井的设备进场后聚晟经贸有限公司一直无法提供具备施工的条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及未支付任何费用。5、经现场了解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此段工程顶管劳务分包给聚晟经贸有限公司,聚晟经贸有限公司又转包给我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因工程项目发生变更,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将损失降到最低,2020年7月5日通知我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设备进行退场,对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7、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友好协商,2020年8月5日之前一次性补偿我单位(55000)大写伍万伍仟元整人民币,收款账号:中国建设银行(6217××××6971)收款人:**,我公司不在追究聚晟经贸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的违约赔偿一事。”后该款河南江腾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田源市政公司主张被告河南江腾公司欠其劳务费未支付,提交了双方签订的《顶管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程量价确认***解备忘书予以证明,***在上述合同及单证中签字,河南江腾公司亦认可***系其公司涉案工程的驻工地代表,***在工程量价确认***解备忘书签字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权利义务应由河南江腾公司承担。关于河南江腾公司欠付劳务费的数额,双方签订的工程量价确认单确认河南江腾公司补偿原告误工等劳务费87080元,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出具《谅解备忘书》,将数额变更为55000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河南江腾公司应支付田源市政公司劳务费数额为55000元,原告起诉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书》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顶管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但该协议系原告与被告河南江腾公司就工程分包签订的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河南江腾公司已就该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劳务费并非因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故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法适用,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河南江腾公司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应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支持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8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作为担保人在《顶管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上签字应承担连带付款义务的问题,前已论述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劳务费并非因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未作为担保人在工程量价确认***解备忘书签字,故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元,由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