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172号 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01**23层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7RXX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171000元。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