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630号 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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