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630号
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