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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4215号
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之岳。
委托代理人***,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佘登位,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