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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上海祥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