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清河县某某梁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43号 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 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功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