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43号
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
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清河县***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功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