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301号
申请人:博兴县云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滨博大道与化工路北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4066523N。
法定代表人:尹云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五路298号沿街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445281154。
法定代表人:杜春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顾健,男,1962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云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云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健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云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云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健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云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