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9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五路**沿街楼101铺。
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思琦
书 记 员 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