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674号
申请人:丹阳市骏友金属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XK6L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和**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WT608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骏友金属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和**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和**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和**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