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和阳智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1228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与盐城和某某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228号 原告: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和**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和**能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南通中远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