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07民初769号
原告:向某。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桥邮电新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5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被告衡阳电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电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1.1应该提供天气预报服务;1.2不能对用户189××××8181-5G上网限速;1.3跟原来一样一直可以用SA网络;1.4上网应该按时长计费标准;1.5未开通来电显示,不能收取来电显示费;2、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共同辩称:1、针对原告第1项天气预报服务,2021年1月4日气象局发函给被告,已经停止免费天气预报服务,被告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提前30天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3月1日不再提供免费天气预报服务,并且在电信网厅进行公示,如果原告需要提供服务,可以自己花2元钱订购;2、针对第2、3项,因为原告并不是5G用户,没有开通5G功能,没有资格购买5G套餐,该2项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第4项原告是3G用户,3G是按时长计费,4G和5G都是按流量计费,不存在按时计费类型。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取消了来电显示业务,被告已经退还了多收的来电显示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189××××8181电信号码使用人,该号码为“衡阳市电业局总机集团”套餐,月租0元,来电显示功能费2元/月,国内通话费0.1元/分钟,国内被叫免费,省内上网1元/小时,其他按标准资费。2015年1月1日起,原告陆续订购4G流量包并使用至今。原告所订购的流量包均为按流量计费。2017年5月29日定制了免费天气预报业务套餐,业务资费0元。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取消了来电显示业务,2021年5月26日衡阳电信向原告8181号退还了多收的来电显示费8元。原告所使用号码并未开通5G功能。自2020年起,中国电信将3G/4G/5G在内所有号码卡板SIM卡标识为5GLOGO。
2021年1月4日湖南省气象服务中心向湖南电信发送《有关取消免费用户的声明》,内容为:我单位(湖南省气象服务中心)所提供的免费天气预报服务是针对全省防汛责任人发预警信息的专项服务。早在五年前,我单位和省移动、省联通就已取消了免费天气预报服务,但我们对于全省电信的免费天气预报服务一直没有取消。因此针对此次双方线路割接,我方决定取消电信的免费用户。对于免费用户的取消不影响对全省所有号码防汛责任人的预警信息下发。同年2月1日,湖南电信在网上营业厅发布《关于天气预报服务资费变更的公告》,表示拟自3月1日起不再提供免费天气预报服务,如需使用请短信订购,资费2元/月。湖南电信并通过短信平台向原告发送通知,内容为接湖南省气象服务中心通知,2021年3月1日起不再提供免费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如需要短信天气预报,可短信编辑订购,资费2元/月。
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就关于号码189××××8181信访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内容为:一、关于“电信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无故关闭天气预报”的问题,经核查,电信公司根据湖南省气象服务中心《有关取消免费用户的声明》函件要求,于2021年1月19日关闭您套餐内“免费天气预报”功能。服务过程中电信公司存在业务办理、宣传等事项未充分提醒的不规范问题。经了解,电信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至28日期间恢复“免费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并于1月28日发送不再提供免费天气预报提醒短信。二、关于“2019年1月起无故降低5G速率”的问题,根据国家对5G建设的整体规划,工信部于2019年6月6日正式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广电四家企业发放5G牌照,电信公司5G服务于2019年10月31日起正式商用。经了解,您189****8181号码未开通5G功能。经核查您提供的材料,因测速区域、网络环境不同,暂无法判断是否存在限速。三、关于“限制开通5G(SA)功能”的问题。根据电信公司在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所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规范,上网按时长计费套餐、未开通VoLTE功能、集团VIPN、一卡双号等无法办理5G(SA)功能。经了解,您189****8181号码为“衡阳市电业局总机集团”套餐,上网按时长计费,故影响5G(SA)功能办理。四、关于“广东、贵州、上海市等地已经关闭3G网络”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及网络提速要求,通信行业正加快网络技术升级。当前,更快更好的4G/5G已取代3G网络成为主要网络制式。目前,湖南电信3G网络未实施退网,但覆盖范围极为有限,湖南省外3G网络覆盖问题,建议您向所在地电信公司反映。五、关于“上网未按时长计费”的问题,经了解,您于2018年起多次向电信公司、12315消协、工信部等渠道反映同类问题。经核查,根据您手机号码的套餐规则,在3G网络下上网均按小时计费。因4G/5G已取代3G网络成为主要网络制式,电信公司曾多次联系您协商处理,并提出服务措施,您对处理均不认可。我局建议您与电信公司进一步协商处理。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号码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服务合同内容提供服务。原告使用的是“衡阳市电业局总机集团”套餐,并加订了4G流量包,其自述没有开通其他功能,被告称原告该项套餐系3G套餐。因2015年尚没有5G技术,原告所开通的套餐并非5G套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开通了5G功能,亦无法判断是否存在限速。原告要求享受5G服务超出了服务合同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网计费标准,原告订购了4G流量包,故被告按流量计费符合双方合同内容,对原告要求全部以时长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免费天气预报服务,该项服务系由湖南省气象服务中心提供,而该中心已明确发文表示所提供的免费天气预报服务是针对全省防汛责任人发预警信息的专项服务,要求取消电信的免费用户。湖南电信在网上营业厅提前发布了公告,并短信通知原告,通知中亦告知如有需要可提供替代收费业务,被告已尽到通知义务。原告未另行开通天气预报服务,对其要求继续提供免费天气预报服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来电显示费用,原告已取消该业务,电信不应继续收取该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主动退回多收取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奕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