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85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桥邮电新村。 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减半收取245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 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