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民初104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邮电新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原告要求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10:54:27(参见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下同,附件1)为其所在单位办公电话(号码:×××62)通过被告的“电信营业厅”手机App充值的话费原路退回至原告的支付账户;充值金额为伍佰元整,实际支付金额为497.40元(此为原告要求原路退回之金额);2、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退款完毕之日止,第1条中所涉金额之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利率计息,以为惩戒;3、被告关于开票需咨询10000的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有关规定,亦有悖于被告在该页面中做出的有关承诺,属于无效条款;4、赔偿原告合理的交通、误工费用,书面道歉,并承担本不必要的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9日,原告通过中国电信手机App为所在单位电话号码在线缴费500元整。中国电信拒不为原告的充值金额开具实缴发票,称根据他们的内部规定,通过App上缴款,只能让我在消费后开具所谓月结发票。本人系为公家单位的办公电话缴费,为私人代缴,亟须实缴发票找单位报销。中国电信拒不开具实缴发票之行为,首先就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获取发票的合法权益。后来,被告又给出一个所谓先退费再存入的解决方案,而该方案竟然要我带上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副本前往营业厅办理。原告所在单位系正厅级省属大学,有教职员工数千人,这么大一个单位,哪怕是取得法人证书的副本都是要校长签字,电信方面这个所谓的方案简直就是无稽之谈,纯属于推卸责任,给原告造成困扰与麻烦。此外,根据被告手机App有关页面之提示1(充值中心页面,附件2)与提示2(电子发票页面,附件3),其中明确显示有:实缴类,实缴发票:依据用户实际缴纳金额而出具的发票,充值后可实时获取。原告要求开具实缴发票亦是基于此条,现在,被告却要单方面宣布词条无效,属于出尔反尔,违背了一个民事主体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诚信这一基本要求。有鉴于此,既然中国电信方面拒绝按照其公示之规定开具实缴发票,本人改为要求中国电信通过充值渠道将所涉及的充值金额原路退回至原账户。然而,几经交涉,中国电信仍然以所谓内部规定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被宣布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涉案办公电话户主为南华大学,南华大学是该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代其单位缴纳电话话费,实为一种代理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合同相对方是南华大学,**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代南华大学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缴纳电话费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其提供了相应的通信服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即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应该是合同相对人南华大学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主张权利。另本案系**代南华大学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交费后,未及时取得预交电话费发票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对该类纠纷应当由国家税务机关处理,故本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