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28号
原告:山东佳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东首天源新都**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61984824Y。
被告:寿光市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北南河村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YQX41D。
被告:***,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佳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因双方约定仲裁且被告已于开庭前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佳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