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2892号
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5993566P。
法定代表人:杨谟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煜波,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依桐,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1141W。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展,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蚌埠富川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00MA2MRNAW66。
法定代表人:邱东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第三人蚌埠富川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焕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莎莎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