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9358号
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谟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依桐,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煜波,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际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际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星际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星际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1.25元,由原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云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