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冰珑,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范晓荣
审判员 徐 娟
审判员 赵子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