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10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锦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1************9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民,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27日,勤上光电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勤上光电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勤上光电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5820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15820元;二、驳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勤上光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公司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和利润下降,迫使勤上光电公司不得不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内部优化调整,勤上光电公司对***原岗位无任何需求,对工作调整协商也无必要性,勤上光电公司提前书面通知并解除劳动合同。勤上光电公司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勤上光电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反应了财务状况即2018年、2019年度均为亏损。2.***的部分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勤上光电公司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明确表明,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在收到勤上光电公司支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于2020年3月9日来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说明***认可双方协商的事实,并非***在离职手续上备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违反诚信原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前提条件,并非经济性裁员定义。一审法院以人数标准作为经济性裁员的指标错误。综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勤上光电公司无需再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1582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及勤上光电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勤上光电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10%以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当留用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已与勤上光电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勤上光电公司不能对***进行裁员。二、勤上光电公司向***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已在回执处明确写明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也未经***协商同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勤上光电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勤上光电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勤上光电公司主张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对***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勤上光电公司提交的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勤上光电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勤上光电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苗卉卉
审判员  陈锦波
审判员  毛宇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爱翎
萧宝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