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勤源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9825号
申请执行人: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横江厦工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
法定代表人:黄锦波。
被执行人:东莞市勤源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二路7号第三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M。
法定代表人:周斌。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9民终14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3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6月6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9年8月至12月设备租金275000元,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25日设备占有使用费407916.67元,支付辅材款108947.73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返还的押金165000元后,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6864.40元及案件受理费2376元(已扣除申请执行人应负担的179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在(2022)粤1973执8914号案中执行到位的应支付给东莞市勤源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406064.14元,经执行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500650.04元及案件受理费2376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