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7355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本院在执行***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没有继续执行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2执7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