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内江坤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3745号
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JOECROOKHA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方进,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凯文,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江坤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726号3幢附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
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坤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曹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连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