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惠州巽寮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0499号 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568号。 法定代表人:JEFFREYALLANROGER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巽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巽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现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