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7902号 原告:***,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司屯村路***高速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6590Y。 法定代表人:钟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960元(3360元×ll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3760元(336O×l6);3.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3年6月5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安排食堂面点工作,工作时间为早5:30,月平均工资为336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8月27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被告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且被告公司的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