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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5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栩,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汕劳人仲案(2022)4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30833.32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汕劳人仲案(2022)4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汕劳人仲案(2022)4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