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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1910号 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366282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由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55元,由原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