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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7417号之十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71号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6791XF。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法定代表人:** 。 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7322961.96元。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于2022年8月2日以冻结上述银行账户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7322961.96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