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384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方源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留仙社区同悦路18号宝能华府CD栋C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037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明路289号***工业园B1栋2层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MGR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方源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