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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源通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384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方源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留仙社区同悦路18号宝能华府CD栋C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037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明路289号***工业园B1栋2层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MGR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方源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粤0310民初384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229054.7元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229054.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229054.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