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3575P。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辖区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蚌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幻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