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逸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2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逸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逸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8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2年9月8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逸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