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2574号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跃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