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7民初3495号
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龙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符跃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成都市朗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车小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