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7198号之三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XXX-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芯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苗利娟,执行董事。
被告:苗利娟,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圣芯诺科技有限公司、苗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18元,减半收取计12,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09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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