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芯诺科技有限公司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圣芯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7198号之三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XXX-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芯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苗利娟,执行董事。 被告:苗利娟,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圣芯诺科技有限公司、苗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18元,减半收取计12,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09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