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亭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正仪光明饭店与昆山市亭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2874号
申请人:昆山市亭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庄家埭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8659930X。
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正仪光明饭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新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0AJT7H,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陆秋生,男,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市亭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正仪光明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亭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正仪光明饭店名下价值376535.9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正仪光明饭店名下价值376535.9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