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可,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俊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998747X4。
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石牛嘴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川1921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生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25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