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异1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南江县正直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周瑜,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川川,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川川与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巍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中,异议人南江县正直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正直卫生院)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正直卫生院称:贵院2020年12月30日向我院送达了(2020)川1902执恢78、执15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并从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雄巍公司在我院投资修建综合楼所谓的“到期债权”250万元。我院认为贵院扣划该款有误,特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我院综合楼项目的投资和施工均与雄巍公司无关,雄巍公司对我院不享有任何债权。我院综合楼采取BT模式。根据我院与雄巍公司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雄巍公司应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和施工,但在实际投资和建设过程中,该项目一直是实际施工人李**、何旭东借用雄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并负责修建,雄巍公司在该项目中并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和具体承建,该项目的投资款项及投资回报均与雄巍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院支付该项目投资款和投资回报均是依据雄巍公司与李**、何旭东之间的合同约定,按照雄巍公司的委托授权,由实际施工人李**借支投资款和工程款。从该项目投资和回报的实际权益上讲,雄巍公司对我院不享有任何债权。二、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目前我院对雄巍公司没有到期债务。根据《投资建设合同》4.2.1的约定,该BT项目回购期为三年,共分三次回购,“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移交后计算”。该项目完工后需要依据审计结论确认工程投资款和投资回报,并且应在审计完成后才支付回购款。因目前审计结论没有出具,无法确定应向实际施工人李**、何旭东支付投资及投资回报的额度,同时因为该项目至今没有完成审计,我院依据合同约定不应支付该项目的投资款及回报款。故此,一方面,我院与雄巍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即使我院与雄巍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该债务并未到期,贵院此次执行雄巍公司未到期债权没有法律依据。三、贵院扣划的250万元资金系我院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运转经费,与该项目经费没有任何关系。我院综合楼项目的经费来源系国家专项资金安排,并非我院的自有资金。我院作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公共卫生职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营利法人。此次扣划我院账户上的资金并非该项目的工程款,而是政府为了保障卫生院正常运行而划拨的资金以及我院履行卫生院职责而收取的药费、治疗费等,其中包括我院120多名职工及30多名村医的工资等。贵院扣划提取此笔费用,已严重影响到我院正常运转,直接损害了我院的合法权益。四、扣划提取工程款必然导致该项目的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款不能兑付,形成新的大量信访稳定矛盾。该项目因审计没有完成,至今没有支付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款等,大量民工、供应商、建筑商均数次要求我院支付款项。现正值元旦、春节期间,已经到了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的关键时间节点,如果在春节前不能支付则可能出现民工闹事苗头和较大的不稳定风险。五、扣划提取资金的责任在于我院未及时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收到(2020)川1902执153、执恢78号之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由于我院不懂法,因此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没有及时向贵院反映存在的问题,导致贵院在确认我院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提取了我院250万元的资金。出现这种被动状况,与贵院无关,其责任全在我院自身,是我院没有引起重视,认为此事在去年我院已经向贵院作出了情况说明,也得到了贵院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贵院认为我院欠付雄巍公司250万元“到期债权”属实并据此提取了资金。我院对于由此给贵院执行工作增添的麻烦深表歉意。
综上,我院与被执行人雄巍公司就我院综合楼项目虽然签有《投资建设合同》,但该项目实际上并非雄巍公司投资建设,而是由实际投资人李**、何旭东借用雄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建设,雄巍公司对于该项目的投资款项和投资回报没有任何关系;依据合同,我院应在审计和移交后才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因目前审计没有完成,我院没有支付该项目资金的义务;即使雄巍公司享有该债权但是该债权至今并没在到期,我院也不应该支付,该项目工程款应由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付。此次执行过程中提取的资金系我院维护基层公共卫生机构的运转资金,扣划提取我院资金已经影响到我院的正常工作运转。故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将扣划提取的250万元资金划转至我院账户。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异议人认为雄巍公司对其不享有任何债权的理由不成立。1、异议人2020年1月18日向贵院提出的《正直卫生院关于请示同意支付民工工资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中明确载明,根据异议人与雄巍公司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雄巍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和施工,异议人已支付雄巍公司1391万元,预计还应支付雄巍公司工程款5000万元左右。现在称雄巍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显然不成立。2、案涉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也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按照《招投标法》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异议人向法院提供的2018年6月13日的进账单显示,同日异议人给雄巍公司转款700万元人民币,如果雄巍公司不对异议人享有任何权利,此700万元当然不会转入雄巍公司。二、异议人称其没有对雄巍公司到期债务的理由更不能成立,异议申请理由之间相互矛盾。1、如果债权未到期,其应当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异议人自2020年11月12日收到该通知书后至2020年12月31日法院扣划成功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2、其因未审计而未到期的理由违背全国人大党委会给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的内容而不成立。案外人何旭东异议申请中载明,2018年案涉项目完工并移交给异议人使用。《投资建设合同》第4.2.1条约定异议人对项目的回购期为三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移交后计算,虽然约定中有“审计”二字,但主要是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异议人在2018年6月13日、2019年给雄巍公司付款的行为说明双方也是这样履行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双方的履行情况,异议人对雄巍公司的到期债务远远大于250万元。3、其称法院扣划的250万元资金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运转经费与其所称此次扣划必然导致该项目的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款不能兑付的说法相互矛盾。如果案涉项目系BT项目,项目已完工三年之久,还有民工工资未支付,雄巍公司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异议人并未出示雄巍公司下欠民工工资证据;即使有这方面的证据,法院扣划的250万元也不是从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扣划;雄巍公司是否下欠案涉项目的材料款、工程款对法院扣划250万元没有任何影响和冲突。故请求贵院依法及时驳回异议的异议请求,及时将扣划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雄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川19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雄巍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订立的《解除协议书》有效;二、由被告雄巍公司向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及损失6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李川川与被告雄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川1902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雄巍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退还原告李川川保证金60万元及资金利息。
上述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8)川1902执22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雄巍公司在正直卫生院综合楼应领取的在建工程未付请尾款2302266元。后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川1902执153、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雄巍公司在正直卫生院应领取的工程款270万元。2020年11月2日,本院向正直卫生院发出(2020)川1902执153、执恢78号之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正直卫生院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川川、**履行正直卫生院对被执行人雄巍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5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若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川1902执恢78、执15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以正直卫生院未在指定期限内对250万元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为由裁定对被执行人雄巍公司在正直卫生院的到期债权中的25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2020年12月31日,本院向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直信用社发出(2020)川1902执恢78、执15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对正直卫生院在正直信用社银行账户资金250万元予以扣划。
同时查明:正直卫生院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申请》;内容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贵院2019年12月向我院送达了(2018)川1902执22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雄巍公司在我院修建综合楼待付的工程尾款2302266元。根据我院与雄巍公司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雄巍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和施工,该项目工程造价送审金额为7110万元;截止2019年底,我院已支付雄巍公司1391万元,预计还应支付雄巍公司工程款5000万元左右。春节来临,雄巍公司还欠该项目部分民工工资,被欠工资的民工多次来院要求支付所欠工资,为维护社会稳定,请求贵院同意我院支付建设我院项目的工人李国雄等17位民工的工资共计254.6万元,同时我院保证在工程余款中留足2302266元以协助贵院对雄巍公司的执行。”2020年1月23日,本院向正直卫生院回函,同意了正直卫生院的《申请》。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正直卫生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正直卫生院(甲方)与雄巍公司(乙方)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约定:“正直卫生院住院楼、门诊楼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经南江县人民政府同意见,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通过公开招商,专家评审,确定乙方为中选单位。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的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定义……1.4BT模式:……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资、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移交给甲方后,乙方按BT回购价款收回投资。1.6回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1.9.2本工程回购期为三年。……第二条项目合作主体2.1项目业主:正直卫生院。2.2投资及施工主体:雄巍公司。第三条工程实施及资金管理3.1.1本工程采用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乙方负责筹集本工程范围内所需资金和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由项目业主(甲方)承担,工程建成验收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回购价款支付给乙方回购款项。……3.4资金管理:乙方全额组织管理所需建设资金。3.5投资资金:乙方将350万元注入甲方账户作为保证金,其使用按乙方中选文件要求管理。……4.1回购价:工程竣工后以审计局审计价下浮3%为基准价,按14.95%计算回报率;回购价包括基准价和回报率。……4.2.1甲方对本项目回购期为三年,共分三次回购。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移交后计算,第一次回购时间为满12月支付30%,第二次回购时间为满24月支付30%,第三次回购时间为满36月支付40%,如甲方提前支付回购款减免相应投资回报率。……第六条回购资金来源6.1.1出售原业务楼所得款项;6.1.2医院经营收入;6.1.3其他项目资金。6.2甲方保证:出售原业务楼所得款项仅限于作为本合同项下回购专用资金使用,且甲方保证该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第七条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7.1本工程施工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7.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甲方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10.1.甲方权利义务:10.1.2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投资资金,监督乙方资金使用;……10.2乙方权利义务:10.2.2履行项目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管理职责;10.2.5保证按照约定筹集所需建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项目的进度、安全、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2、甲方雄巍公司、乙方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虹公司)、丙方正直卫生院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投资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工程项目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全额投资建设并收取全部投资款和投资回报款;至2016年7月18日止甲方在正直卫生院建设工程总投资705万元(含丙方已付给甲方150万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3、2016年7月21日《专题会议记录》。4、案涉项目《支(借)款明细表》。5、案涉项目往来款依据。6、经雄巍公司2020年1月22日、2020年6月29日委托书委托,李**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借款250万元、250万元的借条及正直中心卫生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30日开出的支付给李**个人的转账支票存根;李**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用途为支付案涉项目民工工工资。7、正直信用社于2020年12月17日开立150万元的进账单;该进账单载明,出票人为南江县正直镇人民政府,收款人为正直卫生院,款项性质为正直卫生院基建项目款。8、正直卫生院出具的2020年绩效工资欠发明细表(共计1699446元)、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欠民明细表(共计838472.16元)、五险两金欠款明细表、相关公司药品耗材欠款明细表(共计4594249.9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雄巍公司开户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的公司账号为7870××××3854。2、正直信用社于2018年6月13日开立的进账单;该进账单载明,出票人为正直卫生院,收款人为雄巍公司正直中心卫生院项目部,收款金额700万元,收款账号为7870××××3854。3、正直卫生院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为:“雄巍公司:你方于2013年12月24日所递交的正直卫生院住院楼门诊楼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申请文件,经专家评审,你公司确定为第一中选人。中选价:财政评审价基础下浮%,投资回报率按14.95%计算。工期:15个月。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项目负责人:刘家均。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尽快与正直卫生院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向招商人提交保证金350万元。”4、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1月21日颁发的51192220171121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正直卫生院,施工单位为雄巍公司,合同工期2014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1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听证,异议人正直卫生院作出如下陈述:1、《投资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给雄巍公司的705万元在2016年7月18日前已经付清;该转让协议签订后,雄巍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案涉项目事实是金虹公司在承建,我方也一直在向金虹公司付款。2、《申请》载明的1391万元系我方向政府借款支付给金虹公司的,是根据雄巍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打入李**个人账户的;该借款待审计金额明确后在项目基建款中抵减。3、我方并未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是根据李**的申请支给李**的。4、案涉项目一直未审计,也未验收合格;《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债权尚未到期。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之规定条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投资建设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及于异议人和被执行人。虽然异议人、被执行人与金虹公司签订了《投资转让协议》,但异议人没有向金虹公司付款的依据,且异议人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付款700万元及异议人根据被执行人的委托2020年向李**付款的事实表明,该转让协议在2016年7月18日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的案涉项目承包主体的身份从未改变。异议人关于案涉工程在《投资转让协议》签订后与被执行人无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投资建设合同》与李**借条中明确的借款用途相互印证,该款名为借款实为支付案涉项目回购款。即使异议人所称的案涉项目尚未审计移交的情况属实,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回购款应当“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移交后计算”;但异议人以借款形式支付案涉项目回购款的行为事实上变更了《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关付款行为表明异议人认可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提前到期。异议人关于《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债权尚未到期的主张,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异议人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在本院扣划前的2020年12月17日财政拨付案涉项目基建款150万元;另100万元异议人未明确资金的来源及渠道,不能证明为公共卫生机构运转资金。本院于案件执行中作出的扣划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江县正直中心卫生院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鹏云
审判员 魏 铭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