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显全,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朝阳巷38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LC00。

原告***诉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