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显全,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朝阳巷38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LC00。
原告***诉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