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022号

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来凤路朝阳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LC0Q。

法定代表人:彭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代彬,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王卫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周晓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郝仁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孙林,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石正海,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达县瑞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水产站综合楼A幢2-3-1号,注册号:×××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方代彬与被告***、王卫华、周晓涛、郝仁平、孙林、石正海、达县瑞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方代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方代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