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423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9088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此外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本案的执行标的1096885元,未执行1096885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