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797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达州市来凤路朝阳巷3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LC0Q 原告***与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