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797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达州市来凤路朝阳巷3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LC0Q
原告***与被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