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聚阳建设有限公司

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福建聚阳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4994号
原告: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繁荣路465号。
经营者:问娜娜,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福,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与经营者问娜娜系夫妻关系。
被告:福建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田当165号。
法定代表人:郑麒麟,执行董事。
原告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与被告福建聚阳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以双方当事人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鲤城区问娜娜餐饮店负担。
审判员  辜伟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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