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善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得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6416号 原告:***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散湖村店头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E7Q3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得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海大道**西海岸大厦7L-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BRU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得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