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嬴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嬴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山东嬴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嬴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民终7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山东嬴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1563.3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069.5元。因山东嬴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6执2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洋 审 判 员  车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